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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の第4点および第5点を修正し、名称を「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国家学校任教要点」に変更する件について、教育部により中華民国111年5月30日に修正・公布されました。公布令の写し(行政規則を含む)を1部送付いたします。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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