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銓敘部(公務員銓敘部)111年8月29日付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通告,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前人事局)歷次相關通告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一案,特此通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付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1號通告辦理,並檢附原通告影本1份。
二、依上述銓敘部通告:「……二、為鼓勵公務人員提升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三、查前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以及人事總處(含前人事局)歷次通告與前開銓敘部通告未合部分,均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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