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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お知らせまとめ

桃園市政府は、「桃園市国民中小学校及び幼稚園教員交流実施要点」の第1条、第2条及び第7条を改正し、109年4月22日から施行する。

{{ $t('FEZ002') }} 人事室|

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並自109年4月22日生效。

說明: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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