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お知らせまとめ

人事院函送關於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一案之通知

{{ $t('FEZ002') }} 人事室|

通知有關銓敘部函送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
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
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
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
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
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
依據。

三、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
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
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
或遴聘(派)兼任,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之兼職依據。

四、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0年3月9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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