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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お知らせまとめ

人事院からの通知です。公務員が職務遂行中に重症急性呼吸器症候群コロナウイルス2019(SARS-CoV-2)に感染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の規定に基づき自宅療養・隔離となった場合、遠隔診療や後送医療などを受けた際には、公務員職務遂行中の事故による負傷・死亡に対する慰問金支給方法に基づき慰問金が支給されるとのことです。

{{ $t('FEZ002') }} 人事室|

通知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時,如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核發慰問金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111544869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桃園市政府110年7月6日府人給字第1100161995號函轉銓敘部函釋略以,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又如配合轉送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者),視同住院治療發放慰問金。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Omicron病毒株特性,於111年4月調整COVID-19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輕症或無症狀者調整以居家照護辦理,如有醫療需求得安排視訊診療、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等,惟上開居家照護如無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隔離治療之情事,尚難謂符合本辦法及前開函意旨發放慰問金。

四、爰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19,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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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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