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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于教育部依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公服法)第26条第1项授权另定之办法订定发布前之规范事宜一案。
説明:
一、依拠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号函办理。
二、公服法于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条第1项规定:「公营事业机构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者以外人员及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不适用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其经营商业、执行业务及兼课、兼职之范围、限制、程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教育部刻正研议订定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相关经营商业及兼职规范,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将参酌教育部之规范另定本市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办法。
三、考量司法院释字第308号解释,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具公务员身分,爰于教育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定办法发布前,本市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规范,仍比照公服法第14条(经营商业)及第15条(兼职)规定办理,复因其本职仍为教师,爰渠等亦不得违反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所定兼职范围及核准程序等规定。
四、检附教育部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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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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