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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お知らせまとめ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について、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112年1月1日以降に発生した教員の時間外勤務、公務による休暇、または公務による外出の事実については、振替休日の期限を公務員に準じて2年間とします。111年12月31日以前に発生した事実については、引き続き元の規定に従って処理します。

{{ $t('FEZ002') }} 人事室|

通知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説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四、綜上,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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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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