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教育部業製作「教育部告訴您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懶人包(網址:https://goo.gl/DVUf9m),內容包括靜態檔案及國語版、臺語版及客語版之動態影片,敬請參考運用。
四、另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爰若教師依法進行相關教育之推動或教學而涉訟,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