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108年9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35924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65021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9月19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35923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為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對於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訂有應於一定期間
檢討修正之規定,爰將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有關
「其他精神疾病」之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
狀況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