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桃園市政府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限調整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一案。
說明:
一、依大陸委員會108年8月14日陸法字第1080400567號函辦
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
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
1080026109號令核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次查第9條第7項
規定,第4項第4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
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
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
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三、配合前述列管期間由原則3年得予增減修正為最少3年,考
量桃園市政府所涉業務為本市自治與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且涉及
國家機密事項程度較低,爰桃園市政府爾後退離職政務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管制期限更改為3年,並溯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