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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說明:依銓敘部109年2月11日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t('FEZ003') }}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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