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金門縣政府通知,倘本校員工(教師、公務人員、工友)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一案。
說明: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民兵字第109002638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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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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