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同仁嚴守紀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同仁不可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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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10-08
{{ $t('FEZ014')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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