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請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轉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三、為減少本校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請相關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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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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