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8日部管四字第1105338427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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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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