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
110533847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
於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7條針對公
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
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131條明定上
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公務人員於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同
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本
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選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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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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