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
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
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
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
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
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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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5-07
{{ $t('FEZ014') }}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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