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宣導「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一案。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交運字第110013049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宣導上開規定,可善用代駕服務,提供酒後安全返家之多元選項,避免不必要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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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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