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
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
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
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
播,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
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
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
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
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
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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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7-16
{{ $t('FEZ014') }}2021-08-15|
{{ $t('FEZ004')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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