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一案。
說明:
一、依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110年8月18
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
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
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
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
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
用之權利。
三、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
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包括公務員委
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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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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