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修正本)」節錄決議事項(七十三)一案。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0年9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33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節錄決議事項業經人事總處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意見如下:
(一)有關補足實施居家辦公所需相關軟硬體設備,以及人員自行負擔居家辦公所需軟硬體及相關費用時,研議以實報實銷方式給與補助或核銷部分,得參考人事總處110年7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481號函檢送「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依權責辦理。
(二)另原編預算如不足支應居家辦公所需經費一節,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因應疫情實施居家辦公所需經費,得先由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如有不敷再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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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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