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為共同推動國民法官新制,請本校同仁協助於一般國民參與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期間,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18024A號函暨本府110年9月13日府民秘字第
1100230157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並於同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正
式施行,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凡年滿23歲且於地方法院管
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
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
官為國民法定義務及權利,因此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國
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
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應給予公假。
三、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
涵,於新制施行前之準備期間,地方法院刻正依本法辦理
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將從本府提供之備選國民法
官初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之方式,通知轄區內符合資格
之民眾到庭參與選任程序,並有可能被抽選擔任模擬法庭
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按法院安排之日程出席。凡
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以利各
單位辦理請假相關事宜。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9-26
{{ $t('FEZ014') }}2021-10-26|
{{ $t('FEZ004') }}2021-09-26|
{{ $t('FEZ005')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