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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