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特別休假年資採計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年12月27日准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規定略以,(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給予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休假日數應發給工資;(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三、有關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得否採計本機關或桃園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之全時人員年資併計特別休假年資,得由服務機關學校視經費及業務屬性,本權責卓處,並納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至上開所稱全時人員年資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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