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6372號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另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9月26日桃教人字第1110085174號函略以,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參與本次選務工作之教師,於事後補假2日之課務,以半日為單位,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補假應於1年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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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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