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30日部特二字第112552738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修正條文除第8條及第9條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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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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