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申請健檢對象,以年滿40足歲以上之編制內正式公教員工與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為限(年齡採計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不含代理教師及各類臨時人員)。又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前不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
二、本項健康檢查原則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含括公費補助與自費參加),但50歲以上公教人員可每年申請一次。
三、檢查完畢後,請檢附醫療院所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如為影本請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簽章)申請補助,並依規於每人4500元之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50歲以上公教人員可每2年7000元或每年3500元),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二天為限;教師課務自理,職員不影響公務,並依請假程序另填寫請假單送核;以自費公假方式參加者,亦應於事後檢附收據送人事室依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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