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
說明: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4-15
{{ $t('FEZ014') }}2023-05-15|
{{ $t('FEZ004') }}2023-04-15|
{{ $t('FEZ005')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