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5月2日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二、本激勵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等條文,係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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