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為辦理本市113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如有遴薦本校人員請於113年1月29日前填寫遴薦表(如附件)送本校人事室。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本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遴選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三)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之情形:
1、最近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最近3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名,參加113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及相關表件各1份。
五、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具體事蹟」應撰寫約2,500字至3,500字,「事蹟簡介」以300字為限,另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於「具體事蹟」內呈現,無須額外檢附佐證資料。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1-26
{{ $t('FEZ014') }}2024-02-25|
{{ $t('FEZ004') }}2024-01-26|
{{ $t('FEZ005')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