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茲因113年遴選作業已辦理完竣,且考量國家文官學院容訓量及經費狀況等因素,爰今年不會重啟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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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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