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所稱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1135733947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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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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