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上開修正條文除第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均自114年5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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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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