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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

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一案,請本校行政人員赴陸港澳前均應配合辦理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一案,請本校行政人員赴陸港澳前均應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副本及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及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

二、又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桃園市政府員工如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參考前述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公營事業機構:
1、赴陸懲處原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者(按,比照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應參考該懲處原則,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處事宜。
2、赴港澳懲處原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者(按,即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不含代表民股未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應參考前開二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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