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大陸委員會(以下稱陸委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導海報一案。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稱人事總處)114年12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400255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人事總處前於114年10月9日函知陸委會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並檢附上開範圍表(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號函計達)。現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發布,配合刪除上開範圍表備註2文字,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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