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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考試規則 113.11.06修正
一、為建立本校良好考試秩序,使學生得以公平應考,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經正式公告之各項考試均適用本規則。
三、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學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四、考試前應準備事項:
(一)教室學生抽屜需淨空,椅子下方、抽屜、桌面、透明桌墊下不得放置非應試用品。
(二)衛生紙使用以隨身攜帶的尺寸為原則,其餘非應試物品一律置於書包內。書包統一整齊放置於教室前(後)處。
(三)透明桌墊上不可有書寫痕跡及任何考試資料。
(四)所有應試文具應由學生自行準備,應試中不得向他人借用。考生可攜帶之應試文具包含:黑色2B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修正液、修正帶、三角板、直尺、圓規。考生應試數學科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五)班長應將考試時間、科目及班級人數、出席人數、缺考考號寫在黑板上。
五、考試中應遵行事項:
(一)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入場應試。除非有緊急事故或疾病及必要緊急處置之生理狀況,測驗開始後不准離場,測驗結束,統一收卷。
遲到考生,概不給予額外延長之考試時間。
(二)答案卷、電腦閱卷答案卡上務必詳填班級、考號、姓名。
(三)學生應按規定之座位入座應考,不得任意交換或自行變更座位。
(四)學生應聽從監考老師之指導,不得飲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
(五)試卷發出後,除因試題繕印不清或漏印者舉手發問外,不得請求解答。
(六)試卷作答一律用黑色原子筆,使用其他文具書寫以致答案有爭議時,一律由該班任課教師判定,不得有異議。
(七)如係電腦閱卷之科目,須以2B鉛筆劃記答案卡,修正時需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多重作答或污損依電腦實際判讀結果計分,不得提出異議。
(八)考試時間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等任何舞弊嫌疑行為。
(九)考生若感身體不適或遇其他事故,應舉手待監考教師前來協助,並由監考教師依輕重予以適當處置。
(十)考試時間結束鐘聲響起,應即停止作答,並靜坐待監考老師收齊答案卷(卡),待清點無誤後,宣佈下課始可離開教室。
六、考試違規之處分:
(一)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者,該科成績以「0分」計算,並得依校規處分。
1、窺視他人試卷。
2、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考試相關資料。
3、桌面上或應用文具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4、利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舞弊。
5、故意作聲或誦讀自己的答案。
6、刻意將試卷供人窺視者。
7、交換或傳遞答案。
8、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
9、交頭接耳任意談話者。
10、擅自互換座位者。
11、考試時間未結束即強行離場。
12、故意污損答案卷(卡)。
13、繳卷後,強行修改答案。
14、考試時間開始,無故逾時15分鐘以上進入教室者。
15、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者。
(二)一般違規行為者,依違規事項酌以扣分或不採計分數計算,如該科原得0分者仍以0分計。
1、未在答案卷(卡)上作答,該張答案卷或答案卡不採計分數。
2、不論原因係故意或過失,監考老師離開教室前未繳交答案卷(卡)者,該張答案卷或答案卡不採計分數。
3、電腦閱卷之科目答案卡作答區未使用2B鉛筆劃記,致無法判讀結果計分者,該張答案卡不採計分數。
4、答案卷(卡)未填寫完整基本資料(含班級、姓名、座號)或答案卡基本資料劃記錯誤,該答案卷(卡)扣5分,答案卷(卡)同時違反書寫規定不重覆扣分。如原卷(卡)得0分者仍以0分計。
5、寫作測驗及各考科非選作答卷未使用黑筆作答者,寫作測驗扣1級分,其它考科成績扣5分計算。
6、考生犯有下列情形者,該科成績以「扣10分」計算,若情節嚴重不服規勸得併依校規處分。
(1)考試時間內飲食,包含喝水;如有特殊情況得與監考老師申請。
(2)考試時間內行動電話、手錶、鬧鈴…等電子產品響起。
(3)考試結束鐘響後經監考老師制止仍未停止作答。
(4)影響考試秩序者。
7、考生犯有下列情形者,該科成績以「扣5分」計算,若情節嚴重不服規勸得併依校規處分。
(1)向他人借用文具。
(2)於考試期間,隨身(含桌面、抽屜、椅子下方)放置非應試用品(含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或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計算及通訊器材,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考老師發現者。
(3)於考試時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
(4)應試數學科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經監考老師發現者。
七、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測驗公平之事項,由成績審查委員會議討論。
八、經准假缺考時,補考成績依「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九、本規則經成績審查委員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 $t('FEZ003')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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