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辦理開立新制退撫給與專戶一案。
一、依教育部106年11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65384號書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13日台管業一字第1061346439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等規定,自106年8月11日起,退撫人員得申請開立新制退撫給與專戶,專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存入新制退撫給與,該專戶內之存款,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退撫人員如有開立新制專戶需求,請填寫新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如附件),並郵寄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該會接獲申請書後將另以公文通知退撫人員至代付銀行開立新制退撫給與專戶。如有通信地址、電話或帳號(限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之異動,請填寫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如附件),於每月10前寄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