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109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教育部於109年9月1日召開教育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109年度第一次會議,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歲以下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依學生需求提供輔具;至於單側聽損學生應配戴單耳或雙耳之輔具,請依聽力師或其他專家學者之專業評估判斷後予以協助。 |
三、 | 貴校倘有符合上述之學生,申請請檢具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則,非相關基金會或助聽器公司聽力師開立),紀錄聽力損失符合申請條件。 |
若有需求之學生請洽特教組。
調查期限至10/1前。
{{ $t('FEZ003') }}2020-09-29
{{ $t('FEZ005')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