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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辦理國民中小學特定學生就學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相關網站]
補助本縣特定學生因家庭經濟不利所需就學費用,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貳、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轄區內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生。
三、家境清寒,經級任導師認定需協助負擔其就學費用之學生。
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書籍費:全額補助。
二、代收代辦費(包含簿本費、制服費及交通費等雜項費用):
年級 學期 | 國小 | 國中 | ||
一、三、五年級 | 二、四、六年級 | 一年級 | 二、三年級 | |
第一學期 | 2,000 元 | 800 元 | 3,500 元 | 1,500 元 |
第二學期 | 800 元 | 800 元 | 1,500 元 | 1,500 元 |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或請級任導師簽註意見,提交學校審核。
二、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委員會成員應包含校長、主任、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並由教務主任召集之)。
三、學校應將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依照其年級順序( 由低至高)編造學生印領清冊(附表二、三),正本授權各校自行保管備查,影本於規定期限內提報本府核辦 (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凡逾期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學生權益者,由校方自行負責。
{{ $t('FEZ003')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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