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103年1月27日桃教中字第1030005219號函
一、目的:為獎助低收入戶子女順利完成學業,增進謀生技能,期能步入小康社會。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承辦學校。
三、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縣各國中小學生。
(二) 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 未享有公費待遇。
四、申請類別及金額:本局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獎、助學金之名額。
(一) 大專院校組(五專前3年比照高中,後2年比照大學):
1. 獎學金:
(1) 金額:新臺幣8,000元。
(2) 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
2.助學金:
(1) 金額:新臺幣6,000元。
(2) 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
(二) 高中職組(含進修學校):
1.獎學金:
(1)金額:新臺幣4,000元。
(2) 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
2.助學金:
(1)金額:新臺幣3,000元。
(2) 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
(三)國中組:
1.獎學金:
(1)金額:新臺幣2,000元。
(2) 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2.助學金-金額:新臺幣1,500元。
(四)國小組-金額:新臺幣1,000元。
五、審核:
(一)獎助學金之核發,由「桃園縣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之。
(二)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兼任,委員5至11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現任或退休中小學校長、社會熱心教育人士等。
六、學生申請手續: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備證明文件交予就讀學校初審。
七、各校承辦單位繳交之資料:
(一)本縣縣立高國中小:
1.將【申請暨印領清冊】(附件二)正本寄(送)至承辦學校,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2.本局審核通過後,將另函文各校檢具【收據】彙整後撥款給各校。
(二) 大專院校、高中職、私立國中小:
1.將【申請表】 (如附件一、含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清冊】(附件三)正本(依序排列)寄(送)至承辦學校;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2.本局審核通過後,將另函文各校檢具【印領清冊】(附件四)及【收據】彙整後撥款給各校。
八、本案相關文件電子檔及相關資訊公佈於承辦學校。
九、聯絡人:請洽承辦學校聯絡人。
十、附則:
(一)高中、大專學生若屬延長修業年限不得申請本獎學金;助學金以延長修業兩年為限。
(二)大專生資格認定: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四、五年級)、大學部等在學生(不含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夜間部學生)。
(三)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或申請學產基金者仍可申請。
(四)獎學金及助學金僅可擇優一項申請,學業成績如有小數點均以四捨五入計算,取到整數位。
(五)申請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t('FEZ003')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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