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國民中學

教務處公告

重申教育部實施108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788號函、本局107年11月2日桃教中字第1070092343號函(諒達)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課綱),自108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三、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所列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相關規劃,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公開授課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其餘年級鼓勵各校於徵得授課教師同意下施行,並提供所需資源。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要點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