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組長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
二、 |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校內辦理期限自開學後至112年2月24日止,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旨揭申請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
三、 | 符合資格者,請於期限內請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送至註冊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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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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