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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

{{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6月4日桃社助字第1080050146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敍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於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並填寫「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E起來進行責任通報。
四、上述社會救助通報表自108年第3季(108年7月1日)起適用,請相關責任通報人員留意,報送108年第3季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時,務必使用新修正之表單,否則將遭退件補正。
五、檢附「社會救助通報流程」、「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108年社會救助措施DM」等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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