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重申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事項,各級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說明:
一、本選舉公告業於本(108)年9月12日發布,學校人員於
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
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並依公務
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
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二、查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
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
或行為。
三、次查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
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
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
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
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四、又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
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
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
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
示。」
五、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