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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民用航空法宣導兩則

{{ $t('FEZ002') }} 教務處|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宣導禁止於機場四周之宮廟、學校、區公所等場所施放有礙飛航物體,共維飛航安全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月13日府交運字第1090002537號函辦理。
二、旨述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三、有關其餘相關範圍及通報窗口,請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處理程序(如附件)。

本市辦理相關活動時協助宣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月10日府交工字第1090007304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選舉及春節活動,為維護飛航安全,請各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或其他活動時,週知承辦單位及民眾下列事項: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欲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應於活動前至少15日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如未經該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三、另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及拍攝問題,查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明訂相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定,請各機關提醒活動申請單位依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機場禁止範圍、套繪圖資、施放申請作業及相關民用航空法規與罰則等資料,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243&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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