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育部「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前於108年
5月10日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依新課綱調整教
師證書師資類科名稱,惟考量在職教師與新制教師證書名
稱有異,恐使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有專長授課科目疑
義,爰製作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供參考。
另遇有表內未列證書之適用疑義時,得由相關單位向教育
部函請釋示。
三、附國、高中職「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