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及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
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
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
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
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又
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
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一覽
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