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新竹縣修正109年度經臺閩介聘至該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請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縣各該學校服務者,審慎選填志願。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15日府教特字第1093713188號函
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0日桃教中字第1090013991號函(諒達)。
二、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
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原函為滿
5年,現修正為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
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
類科教師。
三、檢送新竹縣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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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23
{{ $t('FEZ014')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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