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
說明:
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7月7日臺會文字第1090000340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109年6月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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