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 | 轉知客家委員會訂頒之109年度「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1份,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日止,請貴校踴躍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10年1月5日客會文字第1096102033號函辦理。 |
二、 |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本府客家事務局於109年12月4日以桃客文字第1090013519號函知在案(諒達)。 |
三、 | 茲因部分縣市政府及學校反映12月份適逢年終核銷結案期間,希有更充裕時間彙辦推薦資料,為鼓勵第一線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踴躍申請,爰旨揭2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四、 | 本案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
{{ $t('FEZ003') }}2021-01-14
{{ $t('FEZ014') }}20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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